海关总署:部分商品可先放行后审核

海关总署:部分商品发行后可审查

最近,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开展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改革试验,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主申报、自行纳税(自行申报)的税收要素审查后置。

进出口企业、公司如实填写报关项目,计算相关税金确认后,与报关单的预录内容一起提交海关,收到收据后,自己办理相关税金缴纳手续的货物发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公司申报的价格、分类、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查的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发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查。

现在的一般合格程序是通关后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进行纳税、发行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要求进出口企业、公司自主申报、纳税、货物发行后进行纳税等内容的审查。这意味着报关手续简化,可以减少商品的剩馀时间缩短会计期间,对跨国电器商品有一定的好处。

此次试点的商品有锡制品、陶瓷、手工工具、蒸汽锅炉、吸尘器、电动剃须刀等,跨境电器商品属于消费者低频购买的商品,对母子产品等跨境电器商品的主流领域没有影响,但对B2B跨境电器商品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公告原文:

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公司遵守法律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违反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高报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验范围

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规则》(以下简称税规则)第80、81、82章商品。

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上海口岸空运输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验范围。

关于公式价格、特案、电子网络尚未实现的优惠贸易协议项目的原产地证明书和原产地声明书,不包括在试验范围内。

二、主要内容

(一)主动申报、自行缴税(自行申报自付)。

进出口企业、公司在进行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地填写报关单的各项,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用)服务工具计算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确认系统显示的税金计算结果,与报关单的预录入内容一起提交海关。

进出口企业、公司收到海关报关系统发送的收据后,需要自己办理相关税务缴纳手续的纸质税务缴纳书的,可以在申报地的海关现场印刷,该纸质税务缴纳书上写着自报自付,属于纳税证明书,没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二)税收要素审查后置。

货物发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公司申报的价格、分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查的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发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查。相关进出口企业、公司应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进出口企业、公司自愿向海关报告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自愿公开的,海关应轻微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积极披露和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验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在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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