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现严重者将受刑事处罚

移动POS机支付因其便携性、快捷性逐渐成为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经济往来中的主要支付方式。随着移动POS机在生活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各行业对其需求量也日益增加,移动POS机代理行为应运而生,但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双方解除代理合同,并退还代理费。丰台法院还针对此类纠纷的特点和危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网络现商机 变身代理商

小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每月的工资支付完房贷、车贷以后仅够维持必要的生活。看着身边朋友在工作之余不是做微商就是当淘宝店主,每天的朋友圈里晒着不同的销售单据,享受着各类美食和各地美景,小徐也很想开展一份副业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小徐开始求助于网络,从网络上获悉了移动POS机区域代理商招募信息,只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代理费和移动POS机货款,就可以成为区域代理商。销售一台移动POS机除了可以获得货款差价以外,代理商还可以获得区域内客户刷卡交易量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分润,分润一般按月结算。针对POS机的使用,小徐去市场考察了一下,发现大、小商户都配备有移动POS机,实际生活中自己、家人、朋友出门也多习惯刷卡,尤其是消费金额比较大的时候,因此小徐觉得移动POS机的销售前景比较好,移动POS机区域代理是个比较好的商机。经过筛选对比,小徐选择了北京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仅需缴纳4万元代理费就可以成为代理商,免费赠送机器,并承诺了相应比例的返点分润。于是,小徐与其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缴纳了代理费并带走了22台移动POS机。

 

代理出纠纷 协商无门路

回到家后的小徐开始了自己的代理之路。由于移动POS机支付具有方便、快捷的属性,商户和消费者对其的需求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小徐很快就找到了8家商户购买和使用其代理的移动POS机,这让小徐对自己的代理之路充满了信心,发家致富也好像指日可待。但是,几个月以后,小徐就高兴不起来了。

小徐发展的商户向其投诉,称使用其POS机刷卡后款项不及时结算和到账、跳码、消费地址与电子票据不一致,查询银联记录发现签购单与真实信息不符等情况。小徐发现其平台显示的扣费率与实际扣费率也不一致,提供服务、结算的平台与公司承诺的也不一致。此外,小徐与公司的代理协议书中约定每个月10日进行分润,但是在这几个月内,小徐从未收到公司的分润。因此小徐致电公司反馈问题,但是公司迟迟未给回复。无奈之下,小徐又来到北京,找到公司当面协商,但公司也未给出解决方案。至此,小徐为了防止出现更大损失,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其代理的移动POS机,并将22台机器退还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代理协议,但公司收下机器后拒不解决。为了解决纠纷,小徐还多次来到北京,找到工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但都未实际解决。

诉讼至法院 维权终兑现

因小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并由公司退还代理费,返还分润以及往返的差旅费用。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小徐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在与小徐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告知其产品的有关开通审核、资金支付、结算由其他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公司提供服务,不存在为了逃避所谓监管更换支付通道。有关产品与名称、型号不符,是因后来对产品的名称与型号进行了相关变更。消费地址与票据不符可能是小徐在后台进行了删除。公司平台显示的扣费率与实际扣费率也不一致是因为公司后台数据出现错误,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公司均已履行,不存在违约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小徐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并与小徐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在POS机使用过程中,存在刷卡后款项不及时到账、公司后台显示手续费与实际银行手续费不一致的情况。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分润结算,已构成违约。小徐依据合同销售产品,获取分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小徐提供的票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相应费用,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代理协议书解除,公司返还小徐代理费并给付分润,小徐退还公司POS机。

 

■拓展阅读

非法套现严重者将受刑事处罚

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为POS机使用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市场上不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也在销售POS机并提供服务,此类企业提供的机器俗称为“二清POS机”,是在持证机构授权下取得持证机构的支付接口来从事支付业务。“二清POS机”资金存在一定风险,是因为刷卡资金并不是由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进行直接清算,而是由持证机构将资金集中清算到被授权企业,再由被授权企业将资金转到其发展使用商户的收款账户,也就是说需要经过两次清算,如果有任何一方资金抽逃或周转困难,使用商户将蒙受巨大损失。

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也可以办理POS机,受理刷卡业务。在此之后,大量公司开始开展个人POS机业务,使得POS机代理和销售更加火热。个人办理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有了更便利的条件,非法套现严重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法官提示

慎选品牌 签好合同

区域代理是投资人向销售商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从而获得销售商某种服务或商品在一定区域内的代理权,是销售商扩大其经营范围和影响力的方式之一。因移动POS机自身特性,其代理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对于代理商、使用商户以及刷卡人。对于代理商,销售商多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吸引代理商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签订合同后,销售商多不按诺履约,使用各种手段欺骗代理商,在代理商发现问题上门沟通时拒不解决甚至无能力解决,代理费也难以返还。对于使用商户,如购买和使用的为无直接支付资质的POS机,容易出现货款清算延迟甚至无法清算的情况,资金账户安全无法保障。对于刷卡人,若因使用的POS机无正当的支付平台以及安全保障,极易导致刷卡人的信息泄露、钱财损失,既无法保障刷卡人的权益,又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对于经济市场和金融市场。由于移动POS机适用范围广、交易资金总额大,其对经济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增加,如移动POS机销售商不能按照规定销售和使用POS机,支付平台不能如约结算和支付,会对经济市场、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且多渠道、低价格取得移动POS机让信用卡套现成本大大降低,非法套现、以卡养卡等行为更加频繁出现,严重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在此提醒代理商在选择代理品牌时应慎之又慎,网上浏览招募信息时选择相对正规大型的网站,切勿相信一些明显夸大获利、极力描述美好远景、代理费低于市价过多、对相关专业资质模糊描述的广告。

在选定代理品牌、签订代理合同时,代理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对销售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询问和查看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国家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核实,尽量不与层层授权下才取得资质的销售商签订合同。

第二,应以书面约定为主,不轻信销售商的口头承诺,销售商口头承诺超出书面合同约定的,代理商有权要求销售商将该承诺内容增加到书面合同的约定中,否则代理商有权不予签订,尽量避免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维权无据。

第三,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内容。实践中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文本多为销售商提供,合同内容不乏一些减轻销售商责任加大代理商责任的条款,代理商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销售商提示合同中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及时要求销售商修改。

第四,对于合同中空白部分一定要仔细填写,切勿遗漏留出空白,导致销售商事后恶意修改合同内容。

代理商加盟后如发现问题,既可以向销售商反映,与销售商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管选择何种维权方式,代理商都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以免维权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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