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pos机套现3000万判刑(黑龙江九三:利用POS机交易套现2500余万元!判了!)
微信支付越来越方便了。
POS刷卡消费并没有那么普及。
但也有人一直“爱”着它。
不是做交易。
把它想象成一台“自动提款机”
杨经营着一家保险公司。他在正常的业务范围之外找到了其他赚钱的方法。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杨利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的POS机进行虚拟交易,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和服务。为信用卡持有人还信用卡后,他将信用卡套现拿回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21年,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为他人偿还信用卡债务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0.2万元。
1993年,法院认为,杨违反国家规定,在虚拟交易中使用POS机套现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3万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额经营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来源:九三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任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