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盗刷银行卡
2021年1月,徐汇警方接到江先生报案,称其信用卡于两天前在荆州一家古玩店被盗刷4万余元,但当天他一直待在家中,信用卡一直带在身边。徐汇警方立即立案侦查。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经查,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背后还存在上游“收料”——中游盗刷——下游洗钱的犯罪链条。
2019年初,邹某在网上认识了蔡某某。蔡某某说,只要把银行卡卖给自己,就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报酬。如果推荐朋友一起办卡,还可以多拿500元起的“介绍费”。某心动了,立即在当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连同银行卡绑定的u盾和手机卡,按照对方要求绑定了POS机,赚了1700元。
之后,邹难以抵挡赚钱的诱惑,找了老同学冯某某一起做起了“大炮”。他们以身边的朋友为目标,先后招募多名老乡办理银行卡、u盾,并按照蔡某的要求对持卡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源源不断地为蔡某“供货”。
邹知道蔡某某频繁要卡、换卡,肯定是在做伪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彼此心照不宣”。
我猜是对的。蔡某某等人实施的是盗刷他人信用卡的“业务”:
第一步获取信用卡信息——最后一家何某某利用服务员的身份,到多家酒店旅游,引诱顾客在自己自制的具有盗取信用卡信息功能的POS机上刷卡,盗取信用卡信息后再在网上出售给蔡某某。
第二步制作伪卡——蔡某通过何某某提供的一系列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购买了一张空白色磁条卡,输入刷卡器制作伪卡。
第三步,盗刷信用卡——蔡某用从邹某、冯某处购买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POS机,用伪卡在POS机上“刷卡”。最后,赵在案发现场找到一台银行ATM机取现。
日前,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邹某、冯某数罪并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蔡某、赵某、何某数罪并罚。
同时,因蔡某某还涉嫌通过网络下载等非法手段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蔡某某判处刑罚,数罪并罚。
检察官表示,洗钱作为下游犯罪,往往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蔓延的温床。如果不严厉打击,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面对利益的诱惑,请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要以身试法。现在洗钱犯罪很多。洗钱犯罪分子往往会引诱人们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给他们使用,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抵挡不住诱惑,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