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数千万,多人被起诉!
近日,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多人遭到起诉。
非法进行资金结算
起诉书显示,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服务中心,并且以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开通了对公账户,还在一家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开通了该服务中心的“备付金”账户。
开通代付业务后,马某又找人开发了“代付后台”系统,雇佣了多名人员,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在非法从事资金结算的过程中,马某某和其它几名同伙分工明确,每人都有专门负责的事情,马某某主要是负责联系客户,当客户把钱转入服务中心的对公账户后,再由侯某某负责持工商银行、光大银行U盾将钱款转入服务中心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开通的“备付金”账户中。
另一名被告李某某负责在开发的“代付后台”开通客户商户平台以及充值、调账至客户商户,客户可以自行将钱款进行支付。此外,李某某还管理账务等工作。
2019年8月,马某某等人约见需要“代付”的客户,由其提供支付通道,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万分之五,中间联系客户的张某、陈某和“代付”客户谈分成数额,一般提成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分成到手后两人进行平分。
张某、陈某找到多名客户,在知道客户所需要“走账”的资金来路不明的前提下,仍然介绍给了马某某走账,马某某带领两人非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其中93775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经过统计,马某某、李某某参与数额为57485155.28元,侯某某参与数额为42635272.9元,张某、陈某介绍走账资金数额为16133370.29元。马某某获利664869.58元,张某、陈某二人共获利31031.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严打无证支付
据了解,由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明文规定下,禁止向黑灰产业提供支付通道,所以不法分子便打起了无证支付的主意,变相包装支付通道及收款方,为黄赌毒、洗钱等非法产业供血。
像上述服务平台,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同时扮演着代收和代付的角色,把自身定义为开展代收付业务的主体,表面上看平行替代了第三方支付的作用,然而却涉及违规。
从事代收付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没有支付牌照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也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是监管的工作重点,这类平台存在着 “二清”的嫌疑,虽然依靠赚取手续费的方式,能快速获得大量的收益,但这门看似躺赚的生意,却可能让参与者最后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关于洗钱罪立案标准,为洗钱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最高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于寻求支付服务的一方,也面临着风险,一旦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系统账户被盗,资金也将会受到损失,有无法到账的隐患。
2020年9月,兴业银行就因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为支付机构超范围(超业务、超地域)经营提供支付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等多项违规,被人民银行福州中支行罚没超2300万元。
接连的罚单之下,近年来,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加强特约商户真实性管理,开展商户洗钱、合规风险排查,使市场乱象得到了一定的整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禁止为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仍是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