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警示|南宁警方破获广西首例“自洗钱”案
近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侦破杨某某等人涉嫌洗钱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公安局办理的第一起为金融诈骗犯罪进行“自洗钱”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自洗钱”案。今天上海灵宝同大家一起,通过该案例,学习关于“自洗钱”的法律知识,远离洗钱犯罪活动。
2021年7月,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到广西保险协会报警,称河南籍男子李某某及宋某某在申请意外健康险理赔审理过程中,涉嫌利用假住院病例、发票等材料在区内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行为涉嫌保险诈骗。
接警后,南宁警方查明,该案是河南漯河籍男子杨某某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所为。经过5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辗转于广西、北京等10个省(区、市)进行调查取证,于2021年12月对该案进行统一收网,先后在河南、广西、广东等地将杨某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2022年1月27日,杨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西乡塘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某某等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对该案件深挖中,南宁警方发现,杨某某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持宋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自行进行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该行为涉嫌洗钱罪。随后,南宁警方积极与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案情联合会商论证,认为杨某某等人不仅涉嫌保险诈骗罪,还应该追究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等人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调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与上游金融诈骗犯罪数罪并罚。
以案释法
杨某某为掩饰、隐瞒款项来源和性质,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涉嫌“自洗钱”犯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当行为人实施了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即把赃款“漂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同时也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191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上海灵宝温馨提示: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账户和交易信息,牢记“三不”:不要随意暴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或转账。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遇到可疑线索时,勇于向公安机关举报。